(2014)洛执行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培恩与黄辉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503-3号申请执行人黄培恩,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辉煌,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培恩与被执行人黄辉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支付货款人民币61125元及息的义务,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