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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培恩与黄辉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503-3号申请执行人黄培恩,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黄辉煌,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培恩与被执行人黄辉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支付货款人民币61125元及息的义务,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