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法执字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与张广居、栾景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张广居,栾景刚,栾化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法执字1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单位住所地:莘县振兴街61号。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营业部副主任。被执行人张广居,农民,莘县樱桃园镇张楼村217号。被执行人栾景刚,农民,莘县樱桃园镇张楼村217号。被执行人栾化雨,农民,莘县樱桃园镇张楼村225号。本院在执行(2014)莘商初字第736号莘县农行与张广居、栾景刚、栾化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广居、栾景刚、栾化雨均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