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德文与殷友田、张远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文,殷友田,张远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马德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友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文诉被告殷友田、张远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文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德文负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