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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德文与殷友田、张远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文,殷友田,张远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马德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金桥,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友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远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文诉被告殷友田、张远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文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德文负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人民陪审员  单祝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