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