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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马某某,女,1972年1月1日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杨文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