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8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以下简称40号《告知函)》,判令司法部限期受理其2013年10月8日提交的《投诉书》并限期答复。经查明,2013年10月8日,李帮君向司法部投诉,投诉请求为:投诉人不请求追究李曼的任何责任,投诉人请求司法部法制司依法确认(本案承办人)“李曼”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司复函31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以下简称31号《告知函》)违法。责令“李曼”撤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履行法定的行政职责受理李帮君2013年7月3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0月18日,司法部出具40号《告知函》,内容为:我们认真研究了31号《告知函》相关材料,该告知函并无不当。李帮君就40号《告知函》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1月4日,司法部作出(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以下简称43号《告知函》),内容为:我们认真研究了40号《告知函》及相关材料,该告知函并无不当,且未对你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你的复议请求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李帮君就43号《告知函》起诉。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三中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司法部对李帮君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仅为说明性质的40号《告知函》。李帮君针对40号《告知函》又以投诉书形式再次要求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作出43号《告知函》认定李帮君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妥。李帮君认为40号《告知函》剥夺其投诉权利,司法部应受理其就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等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受理。判决: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李帮君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004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就司法部作出的40号《告知函》申请复议后,又就司法部因其复议申请作出的43号《告知函》起诉。本院判决已明确:李帮君认为40号《告知函》剥夺其投诉权利,司法部应受理其就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等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受理。现李帮君仍起诉请求撤销司法部40号《告知函》,判令司法部限期受理其2013年10月8日提交的《投诉书》并限期答复,该起诉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