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孟建彬与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纠纷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25号孟建彬:你因与被申请人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诉求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3)正建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行终字第00142号行政裁定,以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项目,即正定县华安路绿地、广场、停车场项目,是经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许可,正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的拆迁改造建设项目,具有完备的规划审批手续。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7年12月5日,高淑珍在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时间是2008年2月26日。该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所涉及的拆迁范围、补偿项目的依据来源是正定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正定县华安路绿地、广场、停车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故可推定签订补偿协议当时孟建彬、高淑珍夫妇对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明知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孟建彬你最早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时间是2010年7月5日,已经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你提供的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只是说明你曾署名举报反映正定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正定县市政园林管理站等相关责任人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渎职,该情况说明不能证明你未超过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你要求追究张卫东刑事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行政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