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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15号原告陶福喜与被告兰溪市新世纪饲料有限公司、黄建荣、李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7日作出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福喜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欠款163336元、利息49500(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6063元、执行费309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林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童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