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大执字第87、88、89、14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程文芹、祁宝山等与黄旭、吴荣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芹,祁宝山,邳玉田,贾俊会,马增寿,黄旭,吴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87、88、89、142、181号申请执行人程文芹。申请执行人祁宝山。申请执行人邳玉田。申请执行人贾俊会,申请执行人马增寿。被执行人黄旭。被执行人吴荣娟。与黄旭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93、594、59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大民初字第293、38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2012年8月22日、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旭、吴荣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旭的住房公积金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