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潘后全与赵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后全,赵少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78号原告:潘后全,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少庆,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后全与被告赵少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后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后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潘后全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