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善谋与钟滨、邓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善谋,钟滨,邓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黄善谋。被告钟滨。被告邓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善谋与被告钟滨、邓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善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善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黄善谋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