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会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彩霞与被告庞国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会宁县职业中学教师。被告庞某某,男,汉族,会宁县翟家所初级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