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方月梅、刘晓丽等与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1-3号申请执行人:方月梅。申请执行人:刘晓丽。申请执行人:刘小娜。被执行人:李娜。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寿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娜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娜银行账号(账号:62×××5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