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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方月梅、刘晓丽等与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1-3号申请执行人:方月梅。申请执行人:刘晓丽。申请执行人:刘小娜。被执行人:李娜。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寿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娜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娜银行账号(账号:62×××5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