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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6-20

案件名称

马琼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琼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793号罪犯马琼仙,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回族,南华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罪犯马琼仙曾因运输毒品罪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被保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后因病于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被依法暂予监外执行。现因贩卖毒品罪于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大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琼仙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六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67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马琼仙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236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马琼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琼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琼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琼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