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曲与贡嘎次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曲,贡嘎次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石曲,西藏那曲县人。被告贡嘎次仁,西藏那曲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曲与被告贡嘎次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曲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00元将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普布次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敖 婷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