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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生虎与王宁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虎,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吴生虎,男,生于1985年2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头区。被执行人王宁,男,生于1983年2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吴生虎与被执行人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5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6元,总计15213.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000元,未受偿721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宁下落不明,其名下宁E164**江淮小型汽车也无处查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亦无存款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王宁名下宁E164**江淮小型汽车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