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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丁志青诉被告汪仕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青,汪仕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丁志青。委托代理人张火明,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仕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尤建义,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俊,该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青诉被告汪仕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青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志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丁志青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