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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句容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22号原告句容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六里工业集中区3-1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争平,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开发区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恒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万昌脚手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文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