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刘茂荣、蒯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刘茂荣,蒯凤,江苏御源真空镀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2068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江南人家57幢12-13号。法定代表人苏卫华。被执行人刘茂荣。被执行人蒯凤。被执行人江苏御源真空镀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金陵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孟君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茂荣、蒯凤、江苏御源真空镀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丹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茂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云阳镇希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300000元、利息20000元;被执行人蒯凤、江苏御源真空镀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茂荣、蒯凤、江苏御源真空镀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的情况,未查找到有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茂荣、蒯凤、江苏御源真空镀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并依法冻结了王龙龙名下的银行账户,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丹商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束文辉审判员 常春华审判员 张俊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江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