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白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白某1,男,1956年1月9日生,汉族,石家庄市工商联下属企业退休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杜小娟,石家庄市裕华雍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59年8月27日生,汉族,石家庄市纺织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址。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某1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小娟,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1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白某2,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不错,自2013年1月份原告退休收入减少,双方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就基本上不回家,一直与原告分居,对原告也不闻不问,毫无家庭责任感,也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被告对原告照顾较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白某2,现已成年。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结婚档案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三十余年并育有一女,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勤于沟通,相互包容,夫妻和好并非无望,因此不宜草率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白某1、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红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