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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敬武与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武,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敬武,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商劳人仲案(2014)31号仲裁决定书,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查控,现查明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商河银河路分理处有开户并有存款(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力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商河银河路分理处账户(账号:xxx)上的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延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