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曾庆添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曾庆添,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巫永晴,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忠大,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华路2号。负责人:邹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添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添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为550元,由原告曾庆添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