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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邱志聪与林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聪,林辉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邱志聪,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煌,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聪与被告林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志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