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邱志聪与林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聪,林辉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邱志聪,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永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辉煌,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志聪与被告林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志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