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安与韩勇、熊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韩勇,熊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李安。委托代理人杨顺忠,南充市嘉兴区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勇。被告熊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诉被告韩勇、熊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未按照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饶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