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野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野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6号2-12-13室。法定代表人李维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迎洁,该公司职员。被告胡野枫,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野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沈阳双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政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关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