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5748号原告王×,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被告郭×,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告称其自2014年11月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搬走后先后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吉祥雅筑和山西省晋中市,现往返于山西省和北京市顺义区之间。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号。被告认为此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此提交了租房合同及《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本院向原告告知了上述情况,原告同意此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