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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与柏延举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柏延举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贵英,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延举,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2日,住甘肃省景泰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延举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史贵英,被上诉人柏延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民三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白银区支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苏军霞代理审判员  于 燕代理审判员  段延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