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如松申请执行柳州瑞利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如松,柳州瑞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梁如松,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柳州瑞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工业园中小企业园二期标准厂房C-3-2-5号一层。法定代表人徐朝阳,该公司经理。梁如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州瑞利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3272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柳州瑞利机械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03272元,申请人梁如松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梁如松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柳州瑞利机械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2015)鱼执字第35号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龚 明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