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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执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王春喜与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喜,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3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喜,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地址:汤阴县。法定代表人任艳军。本院依据2014年7月17日汤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汤劳人仲字第37号裁决定,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申请执行人王春喜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体检费共计2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五年二���五日书记员  刘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