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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蒲黄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军虎。被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法定代表人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5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额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撤回对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江苏通宇锻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