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汪令峰与余伟、储立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令峰,余伟,储立群,余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汪令峰,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余伟,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储立群,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委托代理人:叶励行,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照,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令峰诉被告余伟、储立群、余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令峰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汪令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令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汪令峰负担。审判员 王永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桂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