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与何畅,何华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何畅,何华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第23层。负责人谢远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坦明,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长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何华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里建设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40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