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林国生与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生,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林国生,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张峰,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5层502A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481-4。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海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生与被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国生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邱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