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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文太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兴佳创业商贸有限公司,罗新,李红霞,罗春,易萍,吴钧,周冲,周文才,许凤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02-1号原告: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135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49街坊。法定代表人:罗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武汉文太物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横店一路蓝色星城7栋1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周文才,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武汉兴佳创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6-3号。法定代表人:雷新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罗新。被告:李红霞。被告:罗春。被告:易萍。被告:吴钧。被告:周冲。被告:周文才。被告:许凤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鄂黄陂立保字第0005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欧亚华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鲁胜国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太闸特1号1层1号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XXX;土地使用权证号:XXX]。二、对中太建设集团华中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文太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兴佳创业商贸有限公司、罗新、李红霞、罗春、易萍、吴钧、周冲、周文才、许凤先价值67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留措施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勇前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