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韩金睿与徐建伟、秦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金睿,徐建伟,秦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保字第119号申请人韩金睿,男,201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韩成喜,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韩金睿之父。法定代理人赵兴巧,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韩金睿之母。被申请人徐建伟,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申请人秦腾,男,成年,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韩金睿与被申请人徐建伟、秦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金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秦腾所有的鲁D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