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洪建新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289号罪犯洪建新,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建新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2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洪建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04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洪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吴福钒、林礼汀,闽西监狱民警罗静、陈清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洪建新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建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二○一一年六月至二○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三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没款3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洪建新不积极缴交罚没款,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考虑。本院审理过程中,闽西监狱于2015年2月4日提出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不认定为罪犯减刑的间隔期,建议撤回罪犯洪建新的减刑呈报。本院予以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闽西监狱撤回对罪犯洪建新减刑建议。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