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任清、宗树辉申请执行王贵全、王海燕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清,宗树辉,王桂全,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任清。申请执行人宗树辉。被执行人王桂全。被执行人王海燕。本院在执行任清、宗树辉申请执行王贵全、王海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桂全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