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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姜爱清申请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清,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姜爱清,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12号。法定代表人关润柏,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姜爱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润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爱清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1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邮寄费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