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刘军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73号罪犯刘军军,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以(2009)晋刑一复字第6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晋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军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刘军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十二次,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军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军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3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任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