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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罗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清新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番检公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健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起,被告人罗某在其经营的本区石楼镇人民路112号之二夏奇成人用品店、本区石楼镇沙浦路西3街10号美中美计生用品店内销售“植物伟哥”、“老中医补肾丸”、“虎王中药片”等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2014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去到上址查获“植物伟哥”、“老中医补肾丸”等药品一批。经鉴定,“植物伟哥”、“老中医补肾丸”、“虎王中药片”等产品,为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告人罗某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涉刑案件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药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