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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凤香与张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香,张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许凤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丹,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凤香与被执行人张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凤香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  徐学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