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邓刑一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辩护人杨旭松,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旭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6日上午,在邓州市高集乡杨营村陈营,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村村民李某甲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甲手持砖块将李某甲右眼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申某某、李某乙、薛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害人李某甲有明显重大过错。2、所谓砖块袭击并不属实。3、李某甲的病历存疑。4、本案系邻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上午,在邓州市高集乡杨营村陈营,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村村民李某甲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某甲手持砖块将李某甲右眼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陈某甲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28000元,被害人撤回了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申某某证言:我看见我老丈人李某甲右眼眼眶在流血,他正在和他两个哥哥李某丙、李某乙一起骂陈某甲、陈某甲的老婆许某某、陈某甲的父亲陈某乙和母亲薛某某,当时好多群众都在互拉双方不让再发生打架事件,我一看我父亲李某甲右眼眶流血了,于是走向前去问:“是谁把我父亲打成这样的。”我的话刚完,陈某乙手里拿着木锨,薛某某手里拿着木棍就从他家里跑出来要打我,我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陈某乙来到我跟前用木锨朝我身上打了一下,但是没有打住我,我就用手中的木棍朝陈某乙的右腿打了一棍,我一看我父亲李某甲伤情比较严重就扶着他坐上我的车到医院看病去了。2、证人李某乙证言:当时派出所也赶到了现场,就把我们双方都拉开了,拉开后我发现李某甲的右眼眶在流血,事后我才知道李某甲的眼伤是陈某甲用铁锨打的。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与李某乙的证言相一致。5、证人薛某某证言:陈某甲和李某甲被拉开后我发现陈某甲的嘴角被打流血了,李某甲的右眼眶流血了。6、证人许某某证言:拉开后我发现陈某甲右脸部的嘴角处在流血,李某甲的右眼眶也在流血。7、证人陈某乙证言:打架之后我发现陈某甲面部被李某甲用手抓伤了,李某甲的右眼眶在流血,我不知道是不是在厮打过程中受伤的。8、证人李某丁证言:陈某甲从地上起来,陈某甲从地上捡一块砖打到李某甲右眼上,李某甲的右眼被打伤了。9、证人陈某丙证言:陈某甲从地上捡一块砖打到李某甲右眼上,将李某甲的右眼打伤。10、证人李某戊证言:我顺着吵架的声音看到陈某甲家门前聚了很多人,于是我就跑到现场,我刚走到就看见现场有人打架,这时我看见陈某甲正和李某甲在一起厮打,两个人一起厮打时,陈某甲的老婆(许某某)走到李某甲身后将李某甲扳倒,李某甲倒地后,陈某甲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头朝李某甲的右眼上砸了一下,当时李某甲的右眼就流血了,李某甲从地上起来后就一直用手捂住受伤的右眼。11、证人李某己证言:陈某甲从地上起来后就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头砸向李某甲的右眼,李某甲右眼当时就流血了。1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3年2月6日上午9点多,我骑摩托从西边回去,我走到我家门前时,我看到李某乙从我家东南角外边噘边往南走。我到家后,我父亲对我说:“今天早上在陈某丁家李某甲将你妈打打”。听我父亲说罢,我拿铁锨去打李某乙。我手中的铁锨还没打住李某乙,有人将我拉住,李某乙跑开了。我们双方对打时,李某丙抱住我,李某甲抓住我领口将我按倒。我倒到地上后,李某甲用拳头朝我脸上打一拳。我被打后,我用拳往李某甲的右眼部打一拳,将李某甲的右眼部打流血。随后也不知谁用脚往我腹部踢一脚,我被对方打一会后,有人将我们双方拉开。我们被拉开后,李某甲的女婿那时赶到我家门前。接着李某甲走到面前,李某甲一只手抓住我领口,他另一只手握拳打到我右脸上。李某甲打我时,他女婿拿一根木棍打我左肩上。接着李某甲用力扯我领口,我被扯后,不知绊住地上啥东西,我就又倒到地上。随后有人将我们拉开。1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听我哥李某乙说罢,我们弟兄三往陈某乙家门前去,我们走到陈某乙家门前,陈某甲拿棍要打我,我使个绊腿将陈某甲绊倒。我和陈某甲正厮打时,陈某甲的爱人将我扳倒。我倒到地上后,陈某甲从地上捡一块砖打到我右眼上,将我右眼打伤。我被打伤后,我们弟兄三和陈某甲、陈某乙、薛某某对打起来。另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认罪书、谅解书、收条、调解笔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光盘、户籍证明、现场工作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甲所拿砖块袭击被害人李某甲不属实的理由,经查,现场证人李某己、李某戊、陈某丙、李某丁证言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证人核对确认。上述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纠纷,引起撕抓,陈某甲手持砖块将被害人李某甲眼部打伤。其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相一致,且与法医鉴定载明的致伤部位相吻合,充分证实了陈某甲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故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引起,且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冀鹏翀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