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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538号原告��陈某,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良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