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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688900*******,账号为622688900012*******。自2012年7月20日起,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卡在大连市金州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截止到2014年2月19日,共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7641.1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为622688900*******,账号为622688900012*******。自2012年7月20日起,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该卡在大连市金州区等地多次透支消费,截至到2014年2月19日,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641.1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4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笔录、证人由某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催收记录、还款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被告人刘某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骗取金额人民币1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积极偿还被害单位欠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瑞杰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林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