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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小玲申请执行曹喜会、胡耀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小玲,曹喜会,胡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毛小玲。被执行人曹喜会。被执行人胡耀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毛小玲申请执行曹喜会、胡耀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喜会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芳草街支行账户内的存款限额人民币1964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