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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卢玉庆与胡顺萍、徐从森、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玉庆,胡顺萍,徐从森,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0-1号申请人卢玉庆,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胡顺萍,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徐从森,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卢玉庆与被申请人胡顺萍、徐从森、日照市岚山区顺盈水产食品加工冷藏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6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的��库(保全价值300000元)、厂房(保全价值200000元)、机器设备(保全价值10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二、将被申请人胡顺萍所有的鲁LR5***号牌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三、将申请人卢玉庆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鲁LEW***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王敦香所有的鲁LCW***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