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三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兆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177号原告张兆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兆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1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