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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绵阳市华能康防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民二审判庭于2015年2月5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8,724.72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1、陈莎莎、杨言贵共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文化街3—402号住房一套;2、张洪所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金鸿路富贵苑3幢2—802住房一套;3、胡意萍、文正军共有的位于安县花荄镇金鸿路富贵苑1幢1—1501住房一套。三、若保全有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