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舒彩球与唐秀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彩球,唐秀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舒彩球,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侯春娥,溆浦县中心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粟总常,怀化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秀连,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舒彩球与被告唐秀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彩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彩球撤回对被告唐秀连的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舒彩球负担。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石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