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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曾瑞平与邝学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学智,曾瑞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学智(广州市越秀区佰喜东堂海鲜酒家经营者),193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邝建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瑞平,1956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卢丽容,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邝学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邝学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邝学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郑翠影石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