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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叠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唐某,个体户。被告莫某甲,个体户。原告唐某诉被告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石慧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振灵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某、被告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网上认识,××××年××月××日在永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丙。两人天天吵架,为了赌钱和一点小事吵架,直到2013年12月10日上法院起诉,被告答应改,但一直改不了,反而更严重,赌钱,老是发脾气,打人。6年来原被告一直生活在吵架当中,被告什么都不做,叫做事就打人。原告已无法忍受,两人无财产分割。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莫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莫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唐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婚生子莫某乙、婚生女莫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信息;3、(2013)叠民初字第1091号调解书,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后不离婚,给过被告一次机会。被告莫某甲辩称,1、原告讲被告经常赌钱不是事实,以前是赌电子老虎机,现在已经改了,只是偶尔跟朋友打一下牌;没有真心打过原告,只是在吵架中互相推搡,从来没有让原告受过伤;2、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有恋爱基础才结婚的,如果一定要离婚,被告愿意抚养两个小孩,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莫某甲对其辩解在举证期内未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记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初在网上认识,××××年××月××日在永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莫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莫某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共同在乌石街做水果生意。原告认为被告性格脾气暴躁、赌博、殴打原告等事由经常与被告争吵打闹,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起诉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不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且婚生儿女尚年幼,只要原、被告今后能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凡事加强沟通交流,避免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及时化解彼此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莫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期届满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振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5页 来源: